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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烟卷烟材料厂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答疑澄清文件

    分类:澄清答疑 作者:政府采购部 发布时间:2021-05-08 阅读量:6176

 

招标编号: HBCZ-21120217-210671

各投标人:    

现对我司代理的《湖北中烟卷烟材料厂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答疑澄清如下

  1. 截止2021年4月,我厂在职员工平均年龄为40.52岁,退休人员平均年龄为61.11岁;

 

  1. 本项目对被保险人的约定见《湖北中烟卷烟材料厂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部分第五条5.2;

 

  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二部分采购内容1、在职人员团体保险计划一览表

 

重大疾病保险

20万

患重大疾病给付20万元(重大疾病病种43种)

 

现调整为

重大疾病保险

20万

患重大疾病给付20万元(重大疾病病种43种,其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28种疾病为供应商必须承保病种,另15种病种为采购人增加的疾病,保险责任为各供应商在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的有效条款。

 

  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二部分采购内容3、重大疾病保险病种种类及保险责任范围

1)重大疾病病种种类表

序号

重大疾病病种种类名称

保险责任范围

(疾病定义)

1

恶性肿瘤

详见(保险条款)

2

急性心肌梗塞

详见(保险条款)

3

脑中风后遗症

详见(保险条款)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详见(保险条款)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详见(保险条款)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详见(保险条款)

7

多个肢体缺失

详见(保险条款)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详见(保险条款)

9

良性脑肿瘤

详见(保险条款)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详见(保险条款)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详见(保险条款)

12

 

深度昏迷

详见(保险条款)

13

双耳失聪

 

 

 

详见(保险条款)

14

双目失明

详见(保险条款)

15

瘫痪

详见(保险条款)

16

心脏瓣膜手术

详见(保险条款)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详见(保险条款)

18

严重脑损伤

详见(保险条款)

19

严重帕金森病

详见(保险条款)

20

严重Ⅲ度烧伤

详见(保险条款)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详见(保险条款)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详见(保险条款)

23

语言能力丧失

详见(保险条款)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详见(保险条款)

25

主动脉手术

详见(保险条款)

26

终末期肺病

详见(保险条款)

27

肌营养不良症

详见(保险条款)

28

多发性硬化症

详见(保险条款)

29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详见(保险条款)

30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详见(保险条款)

31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详见(保险条款)

32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详见(保险条款)

33

恶性葡萄胎

详见(保险条款)

34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详见(保险条款)

35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详见(保险条款)

36

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详见(保险条款)

37

脊髓灰质炎

详见(保险条款)

38

植物人

详见(保险条款)

39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详见(保险条款)

40

重症肌无力

详见(保险条款)

41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详见(保险条款)

42

视力严重受损

详见(保险条款)

43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详见(保险条款)

 

2)43种(具体保险责任详见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注1)确诊,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第二十六种至第四十种为《附加特约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列明的疾病,第四十一种至第四十三种为《附加扩展特定疾病保险条款》中列明的疾病。

 

 

 

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2);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3);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4)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5)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若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

终末期肺病:

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呼吸科专科医师确诊患有慢性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持续低于1升。

(2)病人血氧不足必须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等于或低于55mmHg。

(4)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7.

肌营养不良症:

是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已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丧失独立完成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28.

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症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症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主任级医生确诊。多发性硬化症必须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并且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丧失独立完成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29.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30.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 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31.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即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日。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

 

 

 

32.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经内分泌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I型糖尿病,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至少180日以上。

(2)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

(3)出现下述三种并发症之一或一种以上:

① 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② 并发心脏病变,并须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

③ 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达到手术切除指征。

 

 

 

33.

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34.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三个月以上。其诊断需由有资格的神经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三个月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35.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指由专科医师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因酒精作用所引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6.

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指确已进行开颅手术以夹闭、修复或切除脑动脉瘤。但不包括导管及血管内手术。

 

 

 

37.

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的诊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确认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所感染;

2、必须有肢体瘫痪(肌力0-2级)或呼吸肌瘫痪情况出现且该症状持续最少三个月。

 

 

 

38.

植物人

指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

 

 

 

39.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40

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乃至全身肌肉,须经保险人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41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42

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注Ⅰ)性丧失,虽然没有达到主保险合同或附加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双目失明”所约定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若本次发病已符合主保险合同或附加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双目失明”所约定的给付标准,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43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现调整为:(1)重大疾病病种种类表

 

序号

重大疾病病种种类名称

保险责任范围
(疾病定义参照保监文件)

1

恶性肿瘤-重度

详见(保险条款)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详见(保险条款)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详见(保险条款)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详见(保险条款)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详见(保险条款)

6

严重慢性肾衰竭

详见(保险条款)

7

多个肢体缺失

详见(保险条款)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详见(保险条款)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详见(保险条款)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详见(保险条款)

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详见(保险条款)

12

深度昏迷

详见(保险条款)

13

双耳失聪

详见(保险条款)

14

双目失明

详见(保险条款)

15

瘫痪

详见(保险条款)

16

心脏瓣膜手术

详见(保险条款)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详见(保险条款)

18

严重脑损伤

详见(保险条款)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详见(保险条款)

20

严重Ⅲ度烧伤

详见(保险条款)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详见(保险条款)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详见(保险条款)

23

语言能力丧失

详见(保险条款)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详见(保险条款)

25

主动脉手术

详见(保险条款)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详见(保险条款)

27

严重克罗恩病

详见(保险条款)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详见(保险条款)

29

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采购人增加疾病,详见(保险条款)

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按照表格对应的病种名称进行应答,每响应三个病种,得1分,以5分为满分

30

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

31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32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33

严重的1型糖尿病

34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35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36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7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38

植物人状态

39

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40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41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42

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43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3种(具体保险责任详见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本文件所列重大疾病中序号第一种至第二十八种保险责任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各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中对应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该规范的具体规定,其余第二十九种至第四十三种病种为采购人增加的疾病,保险责任为各供应商在中国银保监会备案有效条款。

 

  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表原商务部分为

商务部分

(30分)

2.重大疾病病种数量

5分

保险供应商按照”本项目”公开招标约定的重大疾病病种43种,每减少一病种,扣1分。重大疾病病种需提供经我国银保监会或各保险总公司核准的重大疾病病种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加盖省级分公司印章方可有效。

现调整为

商务部分

(30分)

2.重大疾病病种数量

5分

保险供应商必须满足”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人需求中重大疾病病种序号第1种至第28种病种。另病种序号第29种至第43种为采购人增加疾病病种,在此范围内,保险供应商响应每增加其中3种病种,加1分。依次类推,满分为5分。响应不足其中三种的,不得分。保险供应商响应的重大疾病病种需提供经我国银保监会核批的重大疾病病种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加盖省级分公司印章方可有效。

 

6.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21年5月24日9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修改为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10楼1009号会议室。

 

招标人:湖北中烟卷烟材料厂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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