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新疆市政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装配智造事业部律师代理服务采购项目 | |||
采购人 | 新疆市政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 采购人联系电话 | 18643567793 | |
招标代理机构 | 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13999925469、13659922735 | |
开标地点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乌昌辅道840号(新疆交通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院内行政楼2楼) | 开标时间 | 2026年10月15日10时30分 | |
公示期 | 2026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19日(不含发布公示期当日) | 最高限价(不含税) | 248264.48元 | |
候选成交供应商及排序 | 候选成交供应商名称 | 不含税响应报价(元) | 经评审的不含税响应报价(元) | 综合得分 |
第一候选成交供应商 | 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229494.79 | 229494.79 | 94.50 |
第二候选成交供应商 | 北京市中闻(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243453.16 | 243453.16 | 89.28 |
新疆市政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6日
第一候选成交供应商: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 | 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标段号 | / | ||
(一)响应文件中提交的类似项目业绩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签订时间 | 合同金额(元) | ||
1 |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石河子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北野监狱、第三人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2025年2月10日 | 48300.00 | ||
2 | 代理上诉人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2023年11月28日 | 20665.57 | ||
3 | 代理原告乌鲁木齐禾策绿城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御本堂(新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2024年5月21日 | 18840.96 | ||
(二)其他公示内容 | |||||
服务期限 |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执行之日止。(2)就本次代理由法院出具终结执行的裁定为判断本审程序终止的依据。 |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技术标准以及采购人需求,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 | ||||
评审情况 | 符合 | 候选成交供应商响应询比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 符合 | ||
(三)主要人员 | |||||
职 务 | 姓 名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职 称 | ||
证书类别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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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候选成交供应商:北京市中闻(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 | 北京市中闻(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标段号 | / | ||
(一)响应文件中提交的类似项目业绩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签订时间 | 合同金额(元) | ||
1 | 原告张某与被告黑龙江逸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四分公司,黑龙江逸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某、张某、雷某、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2026年4月27日 | 17981.54 | ||
2 | 原告曹某与被告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田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2026年8月3日 | 20825.98 | ||
(二)其他公示内容 | |||||
服务期限 |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执行之日止。(2)就本次代理由法院出具终结执行的裁定为判断本审程序终止的依据。 |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技术标准以及采购人需求,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 | ||||
评审情况 | 符合 | 候选成交供应商响应询比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 符合 | ||
(三)主要人员 | |||||
职 务 | 姓 名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职 称 | ||
证书类别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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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号 | 供应商名称 | 响应文件无效理由 | 响应文件无效依据 | 备注 |
1 | 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律师团队其他人员《律师执业证》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人员要求不符合采购文件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6)款规定 | 响应文件无效 |
其他需说明事项 | / | |||
监督部门名称及联系电话 | 新疆市政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纪检监察:0991-8738295 | |||
异议渠道 | 采购人:新疆市政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有霞 联系电话:18643567793 | |||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成交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间通过异议渠道提出,并递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异议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及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异议函应由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