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HBSJ-202312TL-118011001/118011002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新建合肥至武汉高速铁路(湖北段)第三方审价(含征地拆迁、三电迁改)(项目名称)HWSJ-1/HWSJ-2(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投标人资格-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2019年11月27日至投标截止日前一日)独立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或类似工程包含本次全部审价内容(包括物资设备价差、变更设计费用审核、不良地质处理、工程结算)的业绩。请问(1)时间要求是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还其它时间为准?(2)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或类似工程包含本次全部审价内容(包括物资设备价差、变更设计费用审核、不良地质处理、工程结算)的业绩是必须一个合同体现全部审价内容还是可以由2--3个合同体现全部审价内容?
答:(1)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P50页):投标人近五年(2019年11月27日至投标截止日前一日)独立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或类似工程的工程审价业绩。请问:此处业绩未要求“包含本次全部审价内容(包括物资设备价差、变更设计费用审核、不良地质处理、工程结算)”,是否业绩满足其中一项及以上即符合得分要求?
答:是。
3.投标人资质要求中:“HWSJ-2:具有工程或经济系列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需在本单位注册),8年及以上铁路工程或类似工程造价咨询执业经历,主持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或类似工程的审价工作。”其中“主持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或类似工程的审价工作”所指项目是否可以为正在承担的项目?
答:可以。
4.第五章招标人要求-工作内容-其他工作中要求“派驻2名造价工程师协助招标人进行日常审价、咨询等工作”,此处造价工程师是否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招标文件第13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的3.5.3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资料和具体时间要求”,3.5.4“正在服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资料”,3.5.7中要求提供“合同协议书”扫描件证明,若合同协议书中不能完全体现业绩指标要求和人员相关要求,是否可以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如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等)佐证。
答:可以。
6.招标文件第114页投标报价函格式中的(二)~(十四)编号数字是否有误,此编号是否删除即可?
答:是。
7.招标文件第122页标题“八、资格审查资料”及第123页标题“九、资格审查资料”重复,是否删除“九、资格审查资料”这一标题即可?
答:是。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长江沿岸铁路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08日